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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文化旅游厅政务新媒体运行管理制度

时间:2022-02-25 作者: 来源: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完善信息发布审核机制,加强安全管理,正确引导舆论,根据中央、省委网信办对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是指基于互联网技术,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快手等信息平台,面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坚持“谁开设、谁主管,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主要编辑人员负直接责任。吉林省文化和旅游信息中心作为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由吉林省文化和旅游信息中心负责人担任政务新媒体负责人,并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作为政务新媒体管理员,负责具体执行局政务新媒体日常信息发布工作。

  第四条厅政务新媒体要保持账号的活跃度和信息发布的时效性,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发布信息。发布内容要紧紧围绕文、旅相关工作或其他重点工作,贴近民生民情,注重服务,善用网言网语,提高亲和力和吸引力,把握正确舆论导向,遵守法律法规,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不得利用政务新媒体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的,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

  (9)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10)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第五条根据信息来源的不同,厅政务新媒体信息分为转载信息和原创信息,发布时要严格遵守“分级审核、先审后发、授权发布”的信息发布程序,信息发布后,政务新媒体管理员应做好台账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转载信息,是指为增强政务新媒体的亲和力和吸引力,从其他新媒体账号转载的信息。转载信息由政务新媒体负责人即时审核并发布,来源必须为具有公信力的单位、部门开设的新媒体账号,如政务新媒体负责人在即时审核过程中,对信息内容把握不准,应向分管领导报告,待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七条原创信息,是指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单位为宣传工作动态,扩大影响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根据自身实际工作采集、加工、整理的工作信息。原创信息经各处室、厅属单位负责人自行审核后,交由政务新媒体管理员发布。

  第八条厅政务新媒体账号密码由政务新媒体管理员及负责人管理,不得擅自移交密码,要定期更换密码。登录账号时要使用专用电脑或专门移动终端设备,不得将个人账号和政务新媒体账号混用,不得在公共场所或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录,不得使用自动登录模式,不使用账号时要及时退出,不得擅自利用政务新媒体发布个人观点、意见和情绪的倾向性言论。

  第九条厅政务新媒体管理员要加强对政务新媒体的日常值守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置包括互动环节在内的不良信息内容,对工作不力或违反相关规定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破坏网络信息传播秩序、危害公众利益,引发重大舆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室、直属单位及相关人员,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过程中如有涉密事项,按照保密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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