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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层图书资源整合实施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时间:2021-12-31 作者: 来源: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为了保障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北京市开展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专项清理工作。原北京市文化局印发的《北京市基层图书服务资源整合实施管理办法》(京文公共发〔2016〕468号)部分条款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不一致,因此予以修订。

  二、办法修订了哪些内容?

  (一)修订取消处罚。原办法“第三十条 凡未按本办法执行的基层图书馆(室),应及时整改。不及时整改的,将予以通报批评。”修订为“第三十条 凡未按本办法执行的基层图书馆(室),应及时整改”。

  (二)统一逾期费标准。原办法附件4《基层图书馆(室)借阅制度》中“第二条 办理(补、退)借书证,须持本人身份证到馆(室)办理。每人每次可借阅图书不超过5册,借书时间为28天,如需续借,请在归还时限内办理续借手续,超期未还,每天每本图书按0.2元收取超期费,最高上限为30元/册。”调整为与修订后的《<北京市图书馆条例>实施办法》中的逾期费表述一致,为“第二条 办理(补、退)借书证,须持本人身份证到馆(室)办理。每人每次可借阅图书不超过5册,借书时间为28天,如需续借,请在归还时限内办理续借手续,超期未还交纳逾期费,具体参照《<北京市图书馆条例>实施办法》相关标准执行,并向读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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