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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认定办法(修订版)》 政策解读

时间:2021-04-20 作者: 来源:  

  现就《重庆市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认定办法(修订版)》(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本《认定办法》是为了加强对全市古籍保护工作的管理,推动各古籍收藏单位改善古籍保护条件,提高古籍保护工作水平,促进全市古籍保护工作健康、持续开展而制定。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一章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第十一条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四章第三十六条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国家一级文物藏品档案和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档案。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

  1、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刻不容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2、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高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三)《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中办发〔2006〕24号)

  7、民族文化保护 (三十二)加强重要文化遗产保护。完成全国文化遗产普查。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拥有卷帙浩繁的古代文献典籍。这些古籍是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古籍保护工作。为抢救、保护我国珍贵古籍,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中办发〔2006〕24号),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二(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古籍保护工作力度,建立科学有效的古籍保护制度,提高全社会的古籍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古籍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三)主要任务和基本目标。“十一五”期间,大力实施“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和“十一五”国家古籍整理重点图书出版规划,全面、科学、规范地开展保护工作。对全国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和教育、宗教、民族、文物等系统的古籍收藏和保护状况进行全面普查,建立中华古籍联合目录和古籍数字资源库;实现古籍分级保护,建立《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完成一批古籍书库的标准化建设,命名“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通过努力,逐步形成完善的古籍保护工作体系,使我国古籍得到全面保护。

  三(三)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命名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建立健全古籍书库的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完善安全措施,保障古籍安全。对古籍收藏量大、善本多、具备一定保护条件的单位,经国务院批准,命名为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并作为财政投入和保护的重点。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要定期进行评估、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命名省级古籍重点保护单位。

  三、主要内容

  《认定办法》共九条,规定了重庆市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认定的背景、目的、负责单位、评选范围、评选标准、申报及评定程序及其他相关事项等。

  四、实施日期

  实施日期: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解读人:重庆市古籍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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